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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检察官有话说·····

澄城检察 2022-06-19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上下一心,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在这一关键时期,生命重于泰山,各个环节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

    

   近期,恶意传播谣言、随意哄抬物价、假货频现市场等情形时常出现,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澄城检察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大家梳理了一批“干货”,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风险一造谣惑众乱人心

疫情发生后,一时间各种谣言四起,造成社会恐慌: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老年人之间疯传的“科普贴”、让人啼笑皆非的“高端防疫装备”广告等在朋友圈不胫而走。对于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以下刑罚:


01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02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03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风险二传播病毒搞污染


抗击疫情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每个人都应该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在防疫期间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如果我们身边有人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形,会受到以下惩处:

01


   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2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


    除了对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的行为定罪处罚外,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责任,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风险三制假售假乱经营


随着疫情蔓延,市场上出现了哄抬物价:10只口罩850元,一棵白菜几十元,黄瓜两根18元……当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情况下,有些不良商家却做起了趁火打劫的买卖,这些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01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02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者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03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04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5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0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风险四妨害秩序惹麻烦


当您身边有人被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配合政府部门隔离治疗不仅是道德责任,还是公民的法律责任。如出现以下情形,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01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将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2


现实生活中,有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您身边为抗“疫”而贡献光和热的医护人员,请给予他们尊重和敬意,如果有使用暴力方式伤害医护人员或者其他变相的“伤医”行为的,将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03


在此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04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如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风险五渎职挪用酿祸端


疫情当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您,更要做到守土有责,用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这里,检察官也为大家梳理了以下风险,请大家远离刑事风险,守土担责,站好每一班岗。


01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事责任。


02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03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我们每个人在做好疫情防疫的同时,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疫情面前遵守法律,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让我们共同众志成城,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制作

2020-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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